法院:借用微信賬號發紅包是騙局
導讀: 以借用微信賬號給紅包為借口,趁機修改被害人微信密碼,并出售給詐騙團伙牟利。日前,青海省海西州格爾木市人民法院審理了王振某、冶某等9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一案! 》ㄔ簩徖聿槊,2021年,王振某在微信群
以借用微信賬號給紅包為借口,趁機修改被害人微信密碼,并出售給詐騙團伙牟利。日前,青海省海西州格爾木市人民法院審理了王振某、冶某等9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一案。
法院審理查明,2021年,王振某在微信群中認識冶某,兩人網絡聊天時得知了售賣微信賬號賺錢的路子。先后召集劉某等7人專門從事騙取、收購微信賬號“工作”。
劉某等人通過各種渠道加入學生QQ群,之后在群內發布“借用微信號,紅包500元”等虛假廣告,利用被害人貪圖小便宜的心理,一步步誘導被害人主動提供微信賬號、密碼。在騙取被害人信任后,劉某等人通過被害人短信驗證碼驗證方式登錄被害人微信,在3天時間內,利用其他人實名解封微信賬號方式盜取被害人微信賬號,之后他們便將盜取的微信賬號出售給詐騙團伙進行牟利。
王振某、冶某伙同他人在較短時間內瘋狂騙取微信賬號、抖音賬號等多種社交軟件賬號進行牟利,截至案發已非法牟利40余萬元。
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王振某、冶某等9人違反法律規定,非法收購、出售公民個人信息,情節嚴重,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。對9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至九個月,并處人民幣6000元至50000元不等的罰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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